这个锅不好甩!虚造报表欺诈发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开庭

2019-05-15 21:5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朱琳娜 金嘉捷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日前在杭州开庭!

  据杭州中院官方微信号,2019年5月14日下午,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了16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次庭审涉及首批16名原告,涉案金额超过2200万元。

 

  “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也是非上市公司之上市债券欺诈发行—违约案首案。该案则直接催生出五洋建设破产重整案,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诸案。”此案原告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

  原告起诉称,五洋公司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司债券,因无法按期兑付回售部分的本息,构成违约。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洋公司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故请求五洋公司偿付债券本息,并要求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洋公司制作虚假报表

  证监会首开债券欺诈发行罚单

  罚罚罚!此案被告从五洋公司到大信会计、德邦证券等都曾先后收到了来自监管的罚单。

  2018年7月10日,五洋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因涉及欺诈发行,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公司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根据处罚书,五洋公司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并最终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

  在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五洋公司又于2015年11月以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制作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3亿元和2.5亿元公司债券。此外,五洋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认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五洋公司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洋公司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

  五洋公司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公司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同样在2019年1月22日,德邦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这份尚未生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件并不像其他上市公司那样,德邦证券并未在网上公开。

  此前,德邦证券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查通知书。通知书称,公司在五洋公司债券承销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中介机构庭审激辩:

  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此次开庭审理的案件中,除五洋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外,相关中介机构也均被起诉。

  对于原告起诉的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被告并不买账。

  被告德邦证券认为:

  由于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指出,德邦证券参与五洋公司欺诈发行是没有依据的,德邦证券是作了尽职调查与注意义务的,德邦证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德邦证券的承销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方的损失计算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在诉讼上只能选一,在司法实践上,并无让承销商承责的案例。

  原告律师则认为:

  五洋公司的欺诈发行作业具体表现为,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对抵”,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这种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在自身内部的任意“对抵”,只要查账便可知悉,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岂能一无所知,是否尽了注意义务,是否勤勉尽职,令人生疑。

  依据《证券法》,对于原告的损失,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探索多渠道诉讼

  适格原告还可索赔起诉

  据悉,在此次五洋债违约涉欺诈纠纷赔偿系列案一审开庭前,去年12月,五洋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

  五洋公司当时公告称,由于公司到期债务不能履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尚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当时,债券持有人以自己名义向绍兴中院提交破产清算材料,要求对五洋债发行人五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起破产程序。据上证报记者了解,相关投资者一直在探索各种方式,包括法治化解决的途径。

  对于此次庭审案件,宋一欣认为,由于五洋公司、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已经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起诉。

  宋一欣表示,可诉的、可维权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中的适格原告应为:

  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违约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