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客“绕标”交易亏了钱,反诉券商没把好关!法院会支持谁?

2019-05-22 22:18:3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卢丹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一般投资者都知道,不能使用融资资金买入非融资标的。但是,有的融资客非要“绕标”——他们在一轮融资标的买卖后,将“融资资金”变为“自有资金”买入非融资标的股票。

  赚了自然皆大欢喜,而一旦亏损,麻烦事就来了。

  这不,就有这么一位融资客,“绕标”后不仅股票亏了,还造成穿仓,被强制平仓后,还欠了券商600多万元。

  为追偿债务,券商将融资客告上法庭。不过,这位融资客不仅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还变身原告,反诉券商没有履行好把关职责、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并把自己的账户实际出借给别人。

  那么,“绕标”和出借账户的锅,该不该券商背?

  从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的一则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例来看,经过二审,法院认为,这起融资客“绕标”交易系个人自主行为,造成的亏损需由个人承担。

  融资客“绕标”,券商要负责吗?

  2017年4月12日,融资客户金智为在国元证券处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并签订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合同》。

  接下来,这个融资客的“绕标”操作分为了四步:

  第一步,金智为根据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则,从国元证券融出资金;

  第二步,金智为买入恒生ETF股票;

  第三步,金智为卖出ETF股票后获得现金;

  第四步,金智为利用卖ETF股票所得现金买入其他股票。

  前三步属于融资融券业务常规操作。问题出现在第四步,即金智为获得资金后买入其他股票,构成了违规绕标操作。

  经查,2017年6月29日,该信用账户开始买入恒生ETF时,信用账户保证金为2100万元,融资借款金额为29669774.43元。2018年1月19日,该账户开始买入华仁药业,且账户内约5014万元几乎全额购入华仁药业股票。

  而华仁药业2018年1月19日至2月26日(强制平仓日)区间的股价走势可谓“一泻千里”。

  2018年1月19日,华仁药业收盘价为13.83元/股,随后不久便出现断崖式下跌,于2月9日至2月26日期间连吃7个跌停,股价跌至6.58元/股。

  华仁药业股价走势

  由于金智为账户出现了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国元证券于2018年2月26日对该账户进行了强制平仓。

  平仓后金智为尚欠国元证券本金6146373.96元、利息279396.36元、截至2018年4月26日的罚息178244.80元。国元证券对融资客户金智为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上述债务。

  金智为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诉讼,认为只有借助国元证券的技术路径,自己才能把“融资资金”从技术上变更为“自有资金”,投资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国元证券没有禁止其绕标操作,所以国元证券需要承担责任。

  国元证券则辩称:

  金智为在完成融资融券业务后的操作不属于融资融券业务,而是普通的买入业务。国元证券技术上只能在资金融出的当时限制客户购买标的证券,无法再强行要求或限制其进行何种交易。因此,金智为利用操作规则套取资金后炒股亏损不应由国元证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元证券在资金出借后,只对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进行监管,负责根据担保比例是否低于平仓线而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国元证券融出资金后,在没有强制平仓情形出现的情况下,金智为有可选择买卖券种等的自主权。

  因此,控制绕标问题非国元证券应尽的合同义务,金智为要求国元证券对此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出借账户给他人,损失谁来承担?

  第一步甩锅不成了,接下来,融资客在二审上诉时,则强调了自己在国元证券开设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是出借给他人操作,账户资金并非自有资金。

  金智为认为国元证券明知上诉人非融资信用账户实际使用人,融资融券的实质性业务均是案外人操作,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二审新证据,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账户出借给案外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涉案融资证券账户系金智为本人所开立的实名账户,金智为通过该账户进行融资结算和提供保证金担保,《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已告知金智为其账户、交易密码应由其本人使用。

  金智为将账户、交易密码交由案外人使用,系金智为个人行为。因此,金智为出借其账户的行为与国元证券无关。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金智为应当支付国元证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支付自2018年4月27日起以6146373.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顺延计算的罚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审理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