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夺命金》剧情上演!客户买基金巨亏,代销银行被判全赔,全行业敲响警钟

2019-08-25 20:5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艳芬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多年前,一部香港影片《夺命金》好评如潮。剧中女主角(一个年轻的银行金融理财师)诱导一位老阿姨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以完成自己月度指标的情节,因极度写实而引致金融圈一阵热议。

  即使在“双录(录音录像)”的正规流程下,女主角还是一步步暗示客户:在回答是否了解产品风险时,一定要回复“清楚明白”。结果可想而知,100万港元的资产,没多久就亏损了近30%。

  电影《夺命金》剧照

  影片中虚构的情节,其实在现实中频频上演。近年来,金融机构因违反适当性推介原则,而引起的理财产品纠纷不断被爆出。

  近日,国内资管圈就被一则法院判决书刷屏。在这起案件中,银行被法院判决要全部赔付客户在理财产品上的亏损额。法院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态度,是案件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

  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的口号是“买者自负”,但在一定条件下,代销银行可能要赔付客户损失。银行赔本付息,冤吗?在看似流程都齐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是否真的完全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

  电影情节在现实中上演

  根据8月份北京高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北京王女士曾在2015年A股最高点时,在建行北京恩济支行理财经理的推销下,以近100万元购买了一款高风险股票型基金。但直到2018年3月赎回时,她的投资亏了60%,资产损失已达57万元。

  这要是普通投资者也就认栽了,但作为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王女士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王女士与这家银行打起了官司,从一审、二审一直打到了北京最高院。一审判决代销银行全赔并另付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北京高院则直接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书内容显示,双方的辩论可谓唇枪舌剑,但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银行是否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显示,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女士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也就是说,该行其实并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建行恩济支行在明知王女士的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的情况下,推介其购买不适宜投资的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建行恩济支行被判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类似的案例不少

  实际上,金融理财产品有其专业性和复杂性,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地位。近年来,不少金融机构为了追求业绩,并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不断产生。

  例如,根据去年下半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年过60的徐某,在2015年3月以350余万元在平安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购买了一款资管产品,但一年后,徐某赎回,直接亏损了70多万元。

  根据徐某辩诉,他申购产品的过程却极其简单,这家银行事先没有揭示清楚申购代销理财产品的流程,在申购过程中,大部分文件都是从窗口递出,经工作人员指示在签名处签名。

  该案的争议点有二:一是,徐某向平安银行丰台支行申购理财产品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二是该行应否对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二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因平安银行丰台支行直接违反适当性义务,不适当地向徐某推介了案涉理财产品,导致徐某对案涉理财产品的高风险认知不全面并进行了购买,极大地增加了徐某经济损失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且案涉理财产品的高风险随后被现实化。

  但法院认为,双方都要承担部分责任,因此上述支行被判决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余万元。

  监管警钟已经敲响

  记者在“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系统上,以“金融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为关键词搜索,竟然共找到了238个结果。

  其中,2017年此类纠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近年来,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和“飞单”的案件不时出现。

  来源:OpenLaw

  在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司法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愈加重视。近年来,关于代销资管产品的监管文件陆续出台,旨在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文化,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就在今年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就有六条:

  包括: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这无疑给代销资管产品的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