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典型案例:你以为“刷单”做兼职,实际骗你没商量

2019-10-25 21:45:3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艳芬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XXXXXX。”

  有一天,王某就在阿里旺旺中被这样的刷单广告吸引,并添加其中的QQ为好友,根据对方的要求,王某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支付3.1万元货款进行刷单,没想到,单是刷了,但是不仅没有得到任何佣金,3.1万元的本金也“肉包子打狗”,没了!

  这是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之一,而这则案例在裁判文书网也有披露。

  随着电商的竞争加剧,“刷单”“刷销量”“刷好评”成为不少电商门店提高关注度的途径,这样营造出了虚假信誉,诱导消费者购买,从而扩大销量。

  于是,以“刷单获取佣金”招聘“刷手”的广告不时出现。不过,你以为可以在家里兼职“刷单”赚钱,实际上,这里面可能是骗子张开的“黑洞”。

  “刷单江湖”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谭张羽、张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

  大概的推送信息为:

  “亲,你好,有空吗?帮我做兼职刷单,一单给5-20元,详情加QQXXXXXXX”

  一般每有100个人添加信息中的QQ,一单任务就算完成了,上家会支付他们5000元费用。

  根据谭张羽的供述,他自己经营过淘宝店铺,也找过人刷单,知道正常刷单所需的费用,而上家给予自己的报酬加上刷单费用等,成本高于正常刷单成本十倍多,所以不可能是真实刷单,而应该是诈骗信息。

  明知上述刷单广告不可能存在真实刷单事实,而是上家用于诈骗,即“刷单后不发还本金”这种情况下,他们仍然帮助上家发布诈骗广告。在短短几个月之间,不少人相继上当、损失惨重。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张羽、张源等人租赁电脑服务器、买阿里旺旺账号和采集、招聘人员群发信息软件,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万元。

  不到四个月就获利几十万元,暴利之下,他们也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谭张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严惩网络犯罪 “两高”出台最全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公布了四则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而《解释》制定的背景是:虽然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而此次《解释》,明确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显示,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

  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