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监事长潘学先三份建议献策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2017-03-11 08:15:5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上证报两会报道组

  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长潘学先日前向大会提交了三份建议,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他建议,应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制度和措施作出规定;应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持股6个月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对刑法、证券法进行相应修订,提高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量刑标准。

  潘学先提交的三份建议分别是《关于将系统性风险防范纳入证券法修改的建议》、《关于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关于加大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建议》。

  就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潘学先认为,2015年的股市异常波动,表明在当前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分业管理背景下,证券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紧密联系、高度联动,金融风险容易在整个金融市场贯通流动。应当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作出制度安排。

  他具体提出了三方面建议:一是明确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监管目标和职责,将“减少系统性风险”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目标之一,将监测、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列入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二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就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协调合作机制;三是在证券法中就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作出授权,如允许平准基金入市、限制某些特定主体的股份减持、暂停某些证券业务等,便于监管机构及时、快速、果断地对系统性风险作出处置。

  就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潘学先提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当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现状,探索优化调整税收政策。

  他建议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放松减免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的要求。

  按照现行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潘学先建议,可考虑将此条款进一步细化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在6个月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潘学先还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对刑法、证券法进行相应修订,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量刑标准。

  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行为,往往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严重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法律打击的重点。

  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相关责任人员的量刑范围为:刑期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至5%的罚金;对违规披露信息相关责任人员的量刑范围为:刑期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2万至20万元的罚金。

  现行证券法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为60万元,已发行证券的,处罚金额上限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

  潘学先认为,与其他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相比,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存在量刑偏轻、与犯罪获益不匹配等问题,难以适应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基于此,他具体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建议修订刑法,延长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刑期,取消单处罚金的规定,并大幅提高罚金金额上限,以实现罪罚相适,满足打击和威慑证券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二是修订证券法,提高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增加有关倍数罚的规定、提高数额罚的金额,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