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回复监管函:集团营销公司成立 不会形成与贵州茅台的竞争

2019-08-09 21:33:54 来源:中证网 作者:

  8月9日下午,上交所公布了贵州茅台(600519)对其工作函的回复。这份备受瞩目的回复表示,贵州茅台的控股股东茅台集团并无全盘直销经营该公司茅台酒配额的计划,控股股东与该公司之间,亦无形成金额较大关联交易的安排。

  5月7日,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向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下达《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就投资关心的四个问题向贵州茅台发函询问。

  茅台有关人士透露,他们对上交所的工作监管函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公布了监管函内容。

  8月8日下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总部举行第二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议案》,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关联董事李保芳、李静仁、王焱回避表决,4位非关联董事投赞成票通过。这份议案内容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茅台集团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销售茅台酒及系列酒。2019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该公司2018年末净资产金额的5%,即56亿元。

  2019年5月,茅台集团成立集团营销公司,消息传出,引起舆论猜疑,担心茅台集团会否全面接盘茅台酒销售。这项议案的通过,对此前公众的关切,亦是清晰的回答。

  贵州茅台的回复称,其控股股东(指茅台集团)历经多年发展,形成了以酒类为主,金融、进出口贸易、文创旅游等为补充的综合化产业布局。“为进一步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控股股东于2019年5月成立营销公司。在符合控股股东与本公司利益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营销公司会销售部分本公司产品。”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正式启动市场布局以来,茅台业已形成以经销商、专卖店为主、直营体系为辅的营销体系。在茅台市场影响力持续扩大、产品链管理难度持续上扬的今天,茅台现行营销体系亟需建立错位互补机制,强化企业对品牌资源和销售终端的管控能力。

  就在两天前,茅台集团高层在总部召集经销商代表和公司销售部门,就近期非理性上涨的价格发出强烈信号。“茅台酒不能因稀缺而疯涨”、“经销商不能为涨价推波助澜”,茅台高层的观点十分鲜明,其强硬发声背后,亦有对产品渠道终端走样的警告。

  此间观察者认为,从更长的历史维度看茅台营销体系改革,其转型是很多高附加值品牌,在影响力不断提升过程中的必然选择。过去二十年间建立的营销体系,为茅台从区域品牌走向国际立下汗马功劳。这个网络在壮大的同时,需与新商业形态形成错位补充,更需有新基因注入。

  相较于产品生产,能够适应复杂经济环境与不同文化背景的现代营销体系,是成功跨国品牌需要破解的首要难题。作为年产量数倍于十年前的茅台,高效、可靠的渠道网络,不仅事关其“千亿集团”目标的实现,更事关其打造国际一流驰名品牌战略的成败。

  茅台集团在集团层面成立营销公司,其目力所及,显然不只落子于个体销售案例与增加收益的考量。回复函说,控股股东遵守其在本公司上市时所作承诺,不会因上述交易而与本公司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亦不会因上述交易而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销售本公司产品,将补足本公司现有营销体系短板,有效提升品牌影响力,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熨平经济周期的能力,助力本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此番表述,或是茅台高层一再强调“居安思危”的映射——茅台正为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的未来,做更为周全的安排。

  业已建厂68年的贵州茅台,即将走过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茅台集团的品牌资源、资源能力,以及庞大的资金储备,应是中国资本市场热门的上市公司面临环境起伏时,重要的护城河与保护层。

  贵州茅台的复函表示,“控股股东遵守其在本公司上市时所作承诺,上述交易销售价格与其他非关联经销商的购货价格相同或定价原则相同,且遵循不超过本公司2018年末净资产金额5%的标准,不会因上述交易而与本公司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亦不会因上述交易而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此部分表述,应可消解所谓控股股东转移利润的猜测与担忧。

  复函说,“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体验,保护茅台品牌,有效管控终端市场,对茅台酒营销体制进行理顺和完善,优化网络布局,强化市场整治,重新统筹因违规被收回的茅台酒经营权,将其投放到自营、团购等符合本公司营销战略布局的渠道和方式。”

  谈到关联交易,复函表示,本公司任何新增关联交易,将遵守上市公司规则、公司治理原则,以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为标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据悉,获董事会批准后,成立已有三月的茅台集团营销公司将正式加入贵州茅台营销板块,成为与既有营销渠道形成错位发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