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金融监管应目标明确、权责对等、公开透明

2017-06-21 15: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丹丹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丹丹)什么样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够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既严格又富有弹性,有效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21日在“2017陆家嘴论坛”上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监管目标应清晰明确、监管权责应该对等、监管政策应公开透明。

  对于监管目标,徐忠指出,金融监管领域,监管者往往承担着发展的职能,监管和发展二元目标的前提下,监管者会自动倾向于更容易的发展目标,而不是监管目标。在短期内,监管和发展可能出现政策不一致、目标冲突的情况,存在监管者以发展为重,监管激励不足的问题。

  他进一步指出,实则,从更高层面看,在功能相同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竞争,这并不一定是坏事,只是在同样的金融产品缺乏统一规制前提下,监管竞争容易演变成竞相降低监管标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损害监管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同样,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关系上,由于监管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由中央政府负责,如果地方政府承担部分监管职能,可能对地方的金融体系进行干预,不利于稳定。”徐忠表示。

  徐忠同时提到,监管权责应该对等。他指出,金融监管是公共产品,但是监管者并不是毫无成本。金融监管存在寻租,只要政府通过监管干预,私人部门就有租可寻,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

  他建议,监管体制要合理分工,建立严格的问责惩戒机制,将监管者的行为统一到金融监管整体目标上来。从监管的分工上来看,如果分工出现权力与责任不匹配,就会导致监管者严重扭曲,“有权无责的往往权力滥用,有责无权的实现不了监管目标”。

  徐忠坦言,目前央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权力与责任不对称,存款保险制度没有监管职能,央行将由最后贷款人沦落为付款项。从问责机制看,监管者由于并不完全承担监管失误导致的危机和风险暴露的成本,往往会导致监管激励不足。

  “合理监管者的薪酬水平也是权责一致的。”徐忠表示,监管有效性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者的主观能动性,尤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专业水平的对比,在监管机构薪酬水平和市场差距过大情况下,监管机构人才不断流失,专业性下降无法避免,同时无法针对金融体系的变化实施适应性和前瞻性的监管。

  徐忠同时建言,监管政策应公开透明。由于监管者容易受外部力量的影响,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因此监管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应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相匹配,对于独立性强、将消费者利益内化为自身目标的监管者,可以赋予更多权力;对于独立性较弱、受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团影响较大的监管者,应当采取基于规则的、非相机性的监管制度,增加监管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