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番曲折,《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对一系列空气污染的来源成分进行了上限规定,这有助于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

  9月15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六部委(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共同制定的《办法》,并自明年起施行。

  商品煤质量新规对流通煤炭的要求提高,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所谓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自身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也在商品煤质量规定约束范围内。

  《办法》规定,商品煤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褐煤灰分要不大于30%,其他煤种不大于40%;褐煤的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0%。对于汞、砷、磷、氯、氟等指标也提出明确要求。上述这些成分都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千米)的商品煤还应满足:褐煤的发热量至少为16.50MJ/kg(约为3946大卡/千克),其他煤种发热量至少为18MJ/kg(约为4300大卡/千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

  去年商品煤质量管理试行版时,业内声音曾认为是限制煤炭进口、进行煤炭救市的举措,并认为此举违背市场规则,将会对进口煤炭造成冲击,更加不利于国内煤炭市场稳定。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指标很专业,通俗说就是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对燃烧后污染较大的煤炭品种加强流通管理,有利于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并不是专门限制进口煤。

  今年以来,煤炭价格低位徘徊的情况下,进口煤炭的量也没有大幅上升。海关总署早前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8月中国进口煤炭2.02亿吨,同比减少5.3%,8月单月进口量同比降低近三成。

  其中有国内煤炭价格仍在继续下行、挤压了进口煤市场的原因,也有帮助煤炭企业脱困、发电企业减少进口煤炭的因素。不过总体而言,国内外煤炭价格基本平衡,国外煤炭价格优势已不明显。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显示,在目前煤炭价格下,一些负担重、成本稍高的煤炭企业已经无法继续生产,很多矿井处于停产状态。

  按照《办法》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质量控制流程规定也得到了明确。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煤炭企业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目前国内劣质煤用于发电、工业已经逐渐减少,另一方面发电和工业是煤炭主要的用户,加强商品煤质量控制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加强质量控制,可以减少劣质煤燃烧的污染物排放,进口煤也有优有劣,应按统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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