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伟)日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深交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深交所表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299只扩大到400只。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基本原则为优先保留现有标的,并依据《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进行选取。
  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深交所提醒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扩大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扩大标的证券范围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表示,通知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深交所于2013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深证会〔2013〕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