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能公告:不同意香港证监会强制停牌决定 寻求尽快复牌

2015-07-16 21:45:5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16日消息,记者从港交所获悉,汉能薄膜发电今晚发布公告表示,不同意香港证监会此前强制其停牌的决定,并计划提起申述,寻求尽快复牌。

  汉能在公告中指出,香港证监会要求其停牌的决定,是基于不公平及不合理的基准,并不符合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汉能薄膜已经通知香港证监会,拟根据香港证券市场规则第9条,向证监会董事会发出申述,要求取消证监会此前指令,并寻求尽快恢复股票交易。如有必要,汉能薄膜拟通过司法途径,对香港证监会的决定提出反对。

  公告称,由于公司认为证监会所关注的事项,乃始于本集团之成员公司,与汉能控股成员公司及其他联属公司进行大量关连交易;故公司向证监会呈交一个可行建议,将为集团于不久将来进行大型重组,以大幅削减或终止本集团现时与汉能控股及其联属公司进行之所有或部分持续关连交易。有关建议亦将加强本集团之现金状况,致使集团可继续拓展及发展其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之业务。

  同时,公告还称,公司确认,集团之业务及运作现时正常。证监会过往及现时概无对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提出任何过失或不正当行为之指谪。由于公司股票持续停牌,集团之若干客户、供应商及僱员已提出查询及不予合作。集团现时及将会继续尽力回应证监会之关注事项,并将寻求尽快恢复其股票买卖。

  全文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佈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ANERGY THIN FILM POWER GROUP LIMITED
  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66)
  有关暂停买卖之最新公告
  本公佈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刊发之公佈,内容有关本公司股票已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四十分起在联交所短暂停牌,以待刊发载有内幕消息之公佈。
  董事会注意到,本公司股票之价格及成交量于短暂停牌前出现波动。
  短暂停牌之原因
  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本公司因应其股价大幅波动而要求其股票短暂停牌。本公司当时有理由相信,价格大幅波动的原因,乃基于其中一家本公司的设备购买方,可能不会进行与本公司所订立有关BIPV生产线设备之销售合同所致。因此,本公司已分别向该等设备购买方,作出有关彼等各自之销售合同状况之合理查询。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已收到新华联设备购买方及内蒙满世设备购买方之书面确认,表明彼等各自将进行其相关销售合同,但尚未收到宝塔设备购买方确认将会进行其销售合同。

  停牌指令
  董事会谨此提述于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刊发之交易所通告,内容有关依据证券市场规则第8(1)条,证监会已指令联交所暂停本公司股票买卖。
  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本公司收到证监会发出之函件,表示证监会有意向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行使其权力。本公司了解到证监会关心(i)鑑于本集团在财政上依赖汉能控股及其联属公司,关注本集团之持续经营能力;及(ii)关于本公司能否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规定,妥为向市场提供最新消息。于函件中,证监会要求本公司提供控制范围以外、且不属于本公司之文件,该等文件其中包括汉能控股于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四年度各年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李河君先生之重大未偿还贷款详细情况(「非本公司管有文件」)。然而,该等非公开的财务资料,涉及汉能控股及汉能联属公司之内部事务,以及李河君先生之个人事务;本公司对汉能控股、汉能联属公司及╱或李河君先生并无控制权,故不可能强制彼等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
  当收到证监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之函件后,本公司已即时寻求法律意见,并自此极积主动与证监会沟通,以期回应及释除其疑虑。虽然本公司未能从汉能控股及李河君先生得到该等文件或资料,导致本公司未能向证监会提供非本公司管有文件,惟本公司已向证监会提供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蒐集所得之任何相关资料,并提出其他方法回应证监会之关注事项。
  由于本公司认为证监会所关注的事项,乃始于本集团之成员公司,与汉能控股成员公司及其他联属公司进行大量关连交易;故本公司向证监会呈交一个可行建议,将为本集团于不久将来进行大型重组,以大幅削减或终止本集团现时与汉能控股及其联属公司进行之所有或部分持续关连交易。有关建议亦将加强本集团之现金状况,致使本集团可继续拓展及发展其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之业务。
  儘管本公司一再尝试、解释及说明,证监会仍认为本公司所提交之文件、解释以及所呈交之重组建议,不能╱未能充份妥善回应其关注事项,并坚持发出第8(1)条之指令。根据本公司收到证监会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有关证券市场规则第8(1)条指令之函件,本公司了解到,证监会仍认为本公司未能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规定,妥为向市场提供最新消息;但本公司对此并不同意。本公司认为,此乃主要由于其未能向证监会提供非本公司管有文件所致。本公司认为,证监会发出第8(1)条指令,乃基于不公平及不合理基础,并不符合股东及公众投资者之利益。本公司已通知证监会,本公司拟根据证券市场规则第9条授予的权力,向证监会董事会发出申述,取消第8(1)条指令,并寻求儘快恢复股票买卖。如有必要,本公司拟循司法途径,对证监会之决定提出反对。
  本集团之现况
  本公司谨此确认,本集团之业务及运作现时正常。证监会过往及现时概无对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提出任何过失或不正当行为之指谪。由于本公司股票持续停牌,本集团之若干客户、供应商及僱员已提出查询及不予合作。本集团现时及将会继续儘力回应证监会之关注事项,并将寻求儘快恢复其股票买卖。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发表公佈。
  本公佈乃承本公司之命作出。董事会愿共同及个别就本公佈之准确性负责。
  释义
  于本公佈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彙具有以下涵义:
  「宝塔」 指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
  「宝塔设备购买方」 指 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
  「BIPV」 指 光伏建筑一体化业务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而「关连」一词须据此解释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该等设备购买方」 指 宝塔设备购买方、内蒙满世设备购买方及新华联设备购买方
  「福建铂阳」 指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汉能控股」 指 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港元」 指 港元
  「内蒙满世」 指 内蒙古满世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
  「内蒙满世设备购买方」 指 北京满世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新华联」 指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
  「新华联设备购买方」 指 山东新华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销售合同」 指 福建铂阳与(视情况而定)(1)新华联设备购买方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2)宝塔设备购买方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及(3)内蒙满世设备购买方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订立之销售合同,内容有关为BIPV供应若干生产线设备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市场规则」 指 香港法例第571V章《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证监会」 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承董事会命
  Hanergy Thin Film Power Group Limited
  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河君
  香港,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于本公佈日期,执行董事为李河君先生(主席)、Dai, Frank Mingfang先生(副主席兼首席执行
  官)、冯电波博士(副主席)、刘民先生(副主席)、陈力先生(常务副总裁)、林一鸣博士(财务
  董事兼高级副总裁)及李广民先生(财务总监);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赵岚女士、王同
  渤先生、徐征教授及王文静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