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

2017-07-12 11:18:42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苑)1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以下简称《办法》)。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

  据悉,过去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随着预算法(2014年修订)的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印发,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被取消,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说。

  《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基础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进一步突出以下重点:一是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二是落实市县政府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三是加强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四是依法安排债券规模。

  此外,《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其中提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