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要求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
中国证券网讯(见习记者 刘飞)银监会7日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债转股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主出资人是拟设实施机构的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部股本的50%。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同时,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该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实施机构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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