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衍生工具风险管理 银监会发布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2018-01-16 17:43:5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见习记者 张琼斯

  中国证券网讯(见习记者 张琼斯)银监会16日发布《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旨在强化商业银行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和计量能力,适应国际监管标准变化和衍生工具业务发展趋势。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衍生工具业务的主要风险种类,强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也是本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长加快,业务品种多样化。同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加速扩张,境外衍生品交易数量增长。2014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标准方法(以下简称SA-CCR方法)》,替换了原巴塞尔Ⅲ框架下的现期暴露法和标准法。及时更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能够更加充分地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波动和增长。

  商业银行开展衍生工具业务,应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二是信用估值风险加权资产。其中,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先计算交易对手违约暴露,即通知中提及的“交易对手违约暴露”。从经济意义上看,交易对手违约暴露是指在衍生工具业务中,因交易对手违约对商业银行产生的风险暴露大小。

  该通知主要提出三方面新要求。

  第一,通知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三个层次: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商业银行在区分每个层次不同组合的基础上,逐级计算风险暴露。

  第二,通知规定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成分。通知规定,违约风险暴露分为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RC)和潜在风险暴露(Potential Future Exposure,PFE)两部分。重置成本是指违约发生时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用于估计违约的直接损失。潜在风险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来因价格波动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暴露。

  第三,通知拓展了风险参数的范围和种类。通知增加捕捉各类衍生工具的风险因子。在重置成本方面,引入了追加押品和增加保证金触发值等变量,体现对不同保证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风险暴露的差异化处理。在潜在风险暴露方面,明确了监管因子(SF)、监管波动率(delta)、相关系数、期限调整因子(MF)等参数的使用方法和确定方式。

  银监会称,在资本计量方面,通知体现了匹配性要求,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实施与本行规模、业务复杂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计量方法。目前,我国开展衍生工具业务的银行数量有限,大部分银行业务量较小。考虑到通知规定的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风险计量和系统开发提出较高的要求,通知提出,衍生工具业务规模较大或在银行业务中占比较高的银行,应实施通知的计量方法,其余银行可继续实施现行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