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保监会下发险资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监管口径

2018-02-13 19:2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中国证券网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事后报告监管机制,提高股权投资信息报送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透明度,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监管口径》(以下简称《监管口径》)。

  据保险业人士透露,保监会于2月12日将《监管口径》下发至各保险公司。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保险机构、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及专业机构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协议签署、运营管理、投资退出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

  需要报送的信息主要分为:投资报告、运营管理报告、重大事项及要素变更报告、投资清算报告。

  一是投资报告。保险机构开展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业务,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报告系统;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业务,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及核准文件报送至报告系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在取得注册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应将报告文件及注册通知书报送至报告系统。

  二是运营管理报告。保险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在报告系统中提交季度投资报告和年度投资报告。年度投资报告需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 基金业务,由管理人或投资机构通过报告系统提交相关报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由保险机构和投资机构分别通过报告系统提交相关报告。托管机构应当在报告系统中提交股权投资业务季度和年度托管报告。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业务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由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专业报告。

  三是重大事项及要素变更报告。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要素变更事项,应当自重大突发事项发生或要素变更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并在报告系统报告。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要素变更报告应为保险机构正式发文,说明拟变更的要素及变更原因、要素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要素变更已履行的必要法律程序、已与相关利益主体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承诺性陈述等,并附加要素变更后的报告文件、必要的法律程序文件、专业机构文件等材料。要素变更事项属重大股权投资需要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在核准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要素变更报告报送至报告系统。

  四是投资清算报告。保险机构应当于股权投资业务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报告系统提交清算报告,说明股权投资基本情况、运营管理、收益分配、清算终止等相关信息,并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清算后,由管理人或投资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和报告系统提交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