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保监会拟制定保险公估基本准则

2018-02-22 18:3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中国证券网记者独家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制定《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准则》所称的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遵守《准则》。

  根据《准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本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独立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保险公估结论向委托人或者保险公估当事人做出承诺。

  《准则》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所属保险公估人变更的,原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及时为其注销执业登记,新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及时为其进行执业登记。

  《准则》明确了保险公估的基本程序。保险公估人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自行建立规范的服务标准,采用标准的对外文件格式,履行下列保险公估基本程序:确定公估委托关系;查勘、调查、评估及公估资料收集;编制、审核和出具公估报告;结案及整理归集公估档案。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保险公估基本程序。

  同时,《准则》明确了公估业务基本事项及业务受理的基本要求。保险公估人在受理公估业务前,应明确下列公估业务的基本事项:委托方、公估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公估委托的目的;公估对象和公估委托的服务范围;公估报告的提交方式;公估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在工作配合和协助等方面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保险公估人应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公估业务应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此外,《准则》确定了公估委托关系及公估委托方式。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取得委托人出具公估委托书,依法约定保险公估业务的委托范围、服务事项、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保险活动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单方委托、双方委托或者多方共同委托等多种公估委托方式。公估委托关系一旦成立,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该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完成委托事项。

  对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应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承办人员包括对案件办理流程及公估报告实施监督和审核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应在委托权限内进行。

  《准则》还对公估收费标准及公估费结算进行了规定。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基于保险公估行业发展实际,推动公估服务收费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保险公估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及社会团体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报酬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于特定公估委托项目,保险公估人可以与委托人自行协商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

  根据公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案情,公估费结算可以采取预收、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委托人应在公估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公估费的支付,公估费通常应在委托人收到公估费发票或保险人完成赔款支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委托合同对于公估费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保险公估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或其委托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报送相关审计报告。保险公估人应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或其委托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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