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快讯 | 金鹏辉: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

2018-03-06 16:4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上证报两会报道组

  中国证券网讯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金鹏辉6日在政协经济界别联组讨论会上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

  金鹏辉说,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实际上已经发展形成了各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其中有银行系、保险系、地方政府主导的、民营控股的,以及互联网金融集团,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很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在积累,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有所累积和暴露,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他认为,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风险程度、监管主体等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监管盲点和监管缺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不断累积。因此,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是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金鹏辉建议,当前可以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相关规则。短期可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长期宜由国务院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纳入整体监管架构体系中。

  在监管内容方面,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股东、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公司和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漏洞,研究建立统筹监管的监管架构。应依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监管机构,同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监管。

  三是抓住问题突出的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鉴于目前我国各类主体投资金融业数量繁多,应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目前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已被纳入监管,有关银行并表处理的监管规定已经实施运行,风险隐患相对较小,其监管重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对于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

  四是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厘清股权关系,掌握最终受益人所有权信息,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要严格股东资质和股权结构监管,明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层级、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建立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总体风险情况的并表监管机制;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严防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管理、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调,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

  上证报记者 史丽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