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三年内不接受三律所有关法律意见书

2018-04-13 18:50:0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谢达斐

  中国证券网讯 4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三年内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公告称,为了进一步核查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协会调取了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经核查,上述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协会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据公告显示,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诚信”)于2015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6月21日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樊巧云、刘东霞。2017年11月6日,中源诚信因失联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汉投资”)于2014年6月4日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7月12日北京同硕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林化灯、孙钦良。2018年1月29日,康汉投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失联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力集昌”)于2015年12月24日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6月14日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闵齐双、刘中良。恩力集昌前期被投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谢达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