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推出“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

2018-04-18 19:34:0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宋薇萍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大连商品交易所4月18日在上海举办2018试点项目说明会,就“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详细解读,以推动该试点项目顺利开展。

  大商所近日发布通知,将在2018年支持期货公司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这是大商所创新产业服务的重要举措,将为农民和大型粮食企业提供一个的高效、便捷、易参与、可持续的综合性风险管理工具。

  据介绍,“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涵盖了“保险+期货”、场外期权、基差贸易等多种形式,由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多类型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试点将从单一的“保险+期货”业务,拓展至“保险+期货”、场外期权、基差收购等多业务形式并用,试点品种也扩大为玉米、大豆和鸡蛋三个品种。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包括三种主试点模式。一是大豆、玉米品种的“保险+期货”价格险。二是大豆、玉米品种的“保险+期货”收入险。三是大豆、玉米和鸡蛋品种开展场外期权。此外,大商所还鼓励在大豆、玉米品种涉及的主试点模式中附加基差收购。

  对于“保险+期货”试点,大商所规定申请试点的期货公司需利用“保险+期货”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价格或收入风险管理服务。

  而场外期权主试点模式,大商所表示,试点申请主体既可以是具备开展场外期权业务资质的期货公司,也可以是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其中,针对玉米、大豆的试点服务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针对鸡蛋的试点服务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应的产品服务对象须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此次新增加的“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基差收购试点须附加在玉米或大豆的“保险+期货”、场外期权主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由试点申请主体引入有资质的合作方对主试点模式的保障标的以基差贸易方式收购,并提供点价辅导、粮食交收、粮款收付及其它风险管理服务。

  据介绍,此次试点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工作流程。申报主体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备案,“保险+期货”主试点模式没有备案申请个数限制,场外期权主试点模式每个申请主体最多可申请备案针对不同品种的2个试点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备案通过的玉米、大豆主试点模式项目须于2018年6月15日前向大商所提交对应要求现货量的保单、交易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否则将被取消备案资格。通过备案的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两周向大商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并在试点区域针对试点服务主体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期货市场服务‘三农’”专项培训。

  大商所相关人士表示,除“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中涉及的场外期权业务外,大商所在2018年仍将继续支持场外期权试点,继续支持会员单位利用场外期权这一创新手段服务涉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