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五方面调整 期限管理规定未变

2018-04-27 19:2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丹丹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丹丹)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征求意见稿发布5个多月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于4月27日下午正式出台。

此前,市场参与人士对于资管新规最大的讨论点在于禁止期限错配、净值化管理、过渡期。
对于这几个热点,上证报记者第一时间梳理了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在相关问题上的表述:

 
  正式稿
征求意见稿
期限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净值规定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过渡期规定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禁止期限错配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对于产品净值化管理和过渡期安排均进行了一定调整。
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