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文:外资可控股券商 单家持有上市券商不再另设比例限制

2018-04-29 08:1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马婧妤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婧妤)证监会28日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实施《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外资办法》),并相应更新了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今年3月9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外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内共收到来自11家单位、5名个人的52条反馈意见。证监会对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相应修改完善了《外资办法》。

  正式发布实施的《外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的要求,不再对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另设比例限制。

  与此前一直实施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相比,《外资办法》正式稿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将依据《外资办法》积极推进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