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6月10日起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 上浮不得超20%

2018-05-25 16: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于祥明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于祥明)国家发改委25日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即,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同时,《通知》要求,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通知》还要求,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即,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并且,《通知》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另外,《通知》要求,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并且,对低收入群体等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基本民生。

  根据《通知》要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并且,《通知》要求,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并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