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下午检辩双方就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证据进行质证

2018-06-13 21:02:5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朱文彬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朱文彬)6月13日下午13时15分许,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继续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在上午就原审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事实的法庭调查完毕后。下午,法庭开始对原审认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据原二审裁定认定:科龙电器在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深交所戴上“*ST”的帽子,如2002年仍然亏损,科龙电器将暂停上市。为“保壳”,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为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指使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张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当年费用延后入帐、废料销售作假等方式虚增利润。其中,在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专门成立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合肥维希公司”)、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武汉长荣公司”)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

  科龙电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2001年利润总额为负14.895亿元,2002年利润总额为1.039亿元,2003年利润总额为2.2亿元,2004年第一季度的利润总额为649.352万元。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制作2004年度财会报告时发现了科龙电器虚假销售的行为,对虚假销售部分未作销售额认定,所以2004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为负6833.366万元。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虚假的上市公司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作出了错误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审认为,顾雏军等6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对于第一组证据,6名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检方均发表了意见进行质证。辩方对其中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多数证据的关联性存有异议。

  顾雏军认为,当时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且,他声称自己管理科龙非常规范,科龙电器所有的销售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销售。要买科龙产品必须向科龙先打钱,也是家电行业惯例。

  顾雏军的辩护人认为,武汉长荣公司、合肥维希公司等五公司的合同发票、承兑汇票票据证明销售是真实的。企业是不是进行了真实销售要看合同、进账单,开发票看现金流是不是到位。五公司全部都有真实的销售合同,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任何人的担忧无权否定它的真实性。同时,退货是家电行业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因为退货多就被认定为虚假销售。

  其他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认为,科龙的压货销售是正常的,压货销售并不构成犯罪。

  检方则认为,合肥维希公司在成立前就签订了该协议,这足以证明其为虚假销售。如同一冰箱销售协议,签字时间上,科龙是2003年10月12日,合肥维希是2003年10月2日,而合肥维希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其是2003年11月6日才成立的。合同签字时间均明显早于成立时间。检方列举的两组书证客观性很强,足以证明压货虚假销售行为的真实性。

  顾雏军及其辩护律师则回应称,检察员对合肥维希公司成立时间的认识是不对的。

  第一,合同签字早于公司成立是有可能的,但该情况应由对方企业负责,公安机关应查证合肥维希是否违规,这不是科龙的责任;第二,也存在曾以个体工商户身份经营,后规模扩大,先签销售合同,待公司成立有了公章再加盖公章;第三,交易成立不以营业执照为准,应以交付货款为准,公安机关真正需要查清的是是否真实发生交易,是否付款等。

  检方称,相关证据客观证实了科龙电器2002至2004年销售的总体情况,以及压货销售的货物在第二年予以退回,且将收取经销商的货款作退款处理、汇票也未能兑现而作了退票处理。科龙电器及其分公司2002到2004年通过开出销售出库单或发票,但货物不出仓库的方式向经销商进行虚假销售,科龙电器所谓压货销售实际上是虚增业绩。

  在对科龙电器连续三年披露虚假年度财会报告而剥夺股东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的证据进行质证时,顾雏军认为原二审程序不合法。其辩护人也声称,2005年5月10日到12日,科龙电器股票连续下跌三天,从2.93元跌到2.4元,由此证明给股民造成了损失,也就是违规不披露信息的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但证据没有任何关联性,科龙电器当时跌至2.4元根本与违规不披露无关。

  检方则表示,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主张证监会“违法查处”科龙电器目前看没有任何根据。对科龙电器违法行为的处罚,证监会发出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务院有行政复议裁决书,相关的法律文书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认为证监会违法是其个人的主观情愿,站不住脚。

  当晚19时许,法庭就原审认定的挪用资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