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18-09-20 15:50:5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上证报讯 据财政部网站9月20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原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相应顺延。

  第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原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相应顺延。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三)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将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条、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六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