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纠纷多元化解力度 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2018-12-04 17:28:5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马婧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此,2014年12月,中国证监会设立了专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创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新道路、新举措,进一步加大对广大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其中,纠纷调解就是投服中心的基本职责和主要工作之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后,投服中心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积极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接受法院委托、委派调解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投服中心自成立以来随即展开纠纷调解工作,受理了大量纠纷调解案件,其中和法院诉调对接是投服中心纠纷调解的一项重要工作。自《通知》发布以来,投服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委派调解的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案件1508件,已调解成功552件,和解金额3145万元,投服中心诉调对接案件已占到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诉调对接案件数量的90%。作为全国唯一的全市场、全领域和全功能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投服中心已成为国内证券纠纷调解的主渠道。

  二、工作特色

  经过三年多的不断努力和探索,投服中心纠纷调解工作形成了较强的工作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面广量大,纠纷调解实力强。一是形成了遍布全国的纠纷调解网络。投服中心在全国建立了34个辖区调解工作站,与35个辖区签署了调解合作协议,与三家证监系统单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纠纷调解网络。二是形成了覆盖全市场全类型纠纷调解范围。目前纠纷调解范围已遍及证券、期货、基金、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全领域,调解对象涉及到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等各类主体和各种案例类型。三是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全国性专家调解员队伍。投服中心已组建了440名调解员的队伍,其中专职调解人员60余名,包括全国各纠纷调解工作站45名专职调解人员。此外,还建立了一支强大的兼职专家调解队伍。目前聘请了退休法官、监管系统专业人士、仲裁员、资深律师、高校教授等380多名专家调解员,调解员名单在中国投资者网站进行公示,供纠纷调解当事人选择,为纠纷调解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对接多元,纠纷化解渠道广。一是形成诉调对接,投服中心已与全国31个辖区35家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纳入了各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在北京、上海和宁波等地法院内设立了调解工作室,联合杭州中院设立证券期货纠纷巡回法庭,加大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力度。二是形成证调对接,投服中心已与北京长安公证处、上海东方公证处、广州公证处等多家公证机构建立证调对接,以公证形式对调解协议进行效力确认,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对调解资金进行提存等。三是形成仲调对接,投服中心已与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合作建立仲裁确认和支持调解机制,多渠道增强调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三,勇于开拓,调解创新机制多。一是纠纷单边接受机制。通过与市场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签署谅解备忘录,约定投资者一方申请调解且投服中心受理的,机构一方不得拒绝调解,有效解决了调解“入门难”,该新型调解机制已在全国18省市成功试点推广。二是小额速调机制。对难以和解的纠纷进行中立专业裁决,涉案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下的证券纠纷只需投资者单方接受即可生效,避免纠纷久调不决,有力破解了“调成难”。目前,已有1373家证券期货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基金公司和上市公司加入了小额速调机制,单笔纠纷案件的试点金额范围也从最初的5000元上升到了50000元,投服中心已成功完成多起示范性的小额速调纠纷调解案例。三是效力保障机制。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或者与公证、仲裁的对接确认,避免纠纷反复,切实解决了调解“生效难”,目前已在上海虹口法院成功进行了多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四是网络调解机制。依托建成的中国投资者网站在线调解版块,在线受理投资者调解申请,通过视频远程调解纠纷,较好地解决了调解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目前中国投资者网站刚开通,已登记案件85件,受理17件,在线调解成功6件,投资者获赔金额310万元,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四,积极推动示范判决和证据认证,推动改革力度大。2016年以来,投服中心积极探索和推动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和证据认证工作,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引发的群体性民事赔偿纠纷,通过示范案件判决结果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引导其他非示范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目前,两大工作进展顺利。一是示范判决工作已与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在案件选择、审判规则、案件材料准备等都进行了较充分的准备,也得到了最高法院和证监会有关部门的悉心指导。二是证据认证工作最为关键的损失计算软件已开发完毕,其中包括损失计算软件的1.0和2.0版本的开发(即具有基础损失计算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影响的功能)已基本完成,3.0版本(具有扣除非系统性风险影响的功能)的开发也在紧锣密鼓推进中,为提高纠纷调解的效率提供技术保障。此外,证据认证工作的业务规则、人员安排等都已作出较周密的安排。

  三、工作成效

  截至2018年10月末,投服中心登记纠纷案件6927件,正式受理4521件,调解成功3448件,投资者和解获赔金额达6.87亿元。普通调解案件登记数、受理数、成功数及获赔金额均占系统内纠纷调解比例的50%以上。以上数据,从另一角度解读,共有3448名中小投资者通过投服中心调解获得真金白银的补偿共计6.87亿元,投资者获得感满满。

  调解较其他维权途径,具有流程简便、周期短、灵活性高的特点,在帮助投资者维权方便,具有较大的优势。投服中心曾调解一起时间跨度近20年的疑难案件。1997年,投资者李某与陈某签署了合作协议炒股,约定由李某将自己及亲友的资金交由陈某操作,陈某的股票账户设立在某证券公司。2001年,李某将陈某和该证券公司告上了法院,认为陈某为了获得返佣,与证券公司合谋对账户进行违规操作,要求其承担投资损失60万元。法院法官十分同情投资者的遭遇,但是由于案件年代久远导致许多证据都难以取得,很多事实难以查清,其中的责任关系也十分复杂,因此迟迟未能判决。李某也走上了近20年的维权道路,李某原对证券方面知识一无所知,子女都在国外,为了维权,她孤军奋战,一边研究相关知识,寻找支持自己的证据,同时还与病魔作斗争。直到2016年投服中心与该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法院认为该案件适合用调解解决,于是将案件转至投服中心进行调解。投服中心接到案件十分重视,多次组织三方背靠背或集中沟通,寻找争议点、梳理案件脉络、整理案件证据。虽然很多证据缺失,但是投服中心利用调解流程简便、灵活性高的优势,通过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让当事人各退一步,顺利解决了纠纷,由证券公司补偿投资者30万元。

  投服中心还曾调解成功一位83岁高龄的老先生维权纠纷。他在私募基金进行了高额的投资但投资到期无法被兑付。最初,他要求机构全额赔偿但都没成功。投服中心介入调解后,积极联系,主动理清了矛盾焦点所在,证据表明该私募基金存在改变资金投向的过错,私募基金有赔偿意愿,但无大额现金。结合以往调解经验,投服中心劝解投资者接受第一笔较大额偿还、后面分期逐步结清的协议,投资者很快拿回了真金白银的补偿。

  四、相关建议

  三年多来,尤其是《通知》发布以后,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在化解资本市场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投服中心纠纷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工作中积极地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比如倡导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小额速调机制,推动司法确认管辖规定的修改、适当扩大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推动法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示范判决机制、无异议认可机制等建议。这些建议被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采纳,对多元化纠纷化解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在工作中投服中心也发现一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制定当事人区别对待制度。对自行撤销或者主动接受调解的当事人适当减免诉讼费,对不接受调解、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等情形的当事人,支持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由此导致后续诉讼中增加的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二是强化监管,助力调解。对不配合调解、不配合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查明事实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三是加大对纠纷调解工作的协调配合力度。为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建议发挥证监会系统单位对调解程序的支持。当事人依据经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认定的调解组织盖章并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自愿提请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调解协议明确的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划转证券、股票、基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其他证监会系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投服中心将继续紧紧依靠各有关方面,在证监会的领导下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力争尽快实现全国调解中心设立挂牌,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推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和证据认证工作的落地;在证监会系统、司法系统相关单位及有关各方的大力支持下共同构建和强化各地调解与诉讼、公证、仲裁等的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投服中心全国性纠纷调解机构的优势,与证监系统内其他纠纷调解组织一起共同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纠纷调解工作的整体发展,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迈向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