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代销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018-12-14 19:27:4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上证报讯(记者 张琼斯)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所称“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移动终端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办法》规定,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根据《办法》,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二是互联网机构应当具备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是近三年未受到过金融监管、互联网行业主管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四是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