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科创板制度落地 资本市场新纪元

2019-03-03 18:35:4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艺文

  上证报讯 日前,证监会和上交所正式发布了实施科创板的“2+6”制度规则,涵盖注册审核、发行承销、上市规则与持续监督、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内容。对此,中信建投证券张玉龙团队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首先,明确了红筹和存在表决权差异企业的上市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红筹和存在表决权差异的企业在可以登陆科创板的企业范畴,但却未做上市标准的规定。正式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对于营收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竞争处于相对有优势地位且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制定了两项财务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对于存在表决权差异的企业的上市同样是包括市值和营收两项内容的两条标准,具体内容与红筹企业相同。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红筹和表决权差异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是被欢迎的,但是上市标准要高于一般的科创板上市企业,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提高科创板质量的重要内容。

  其次,发行对象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倾斜。

  对于科创板的发行对象,虽然仍是网下向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但是向专业投资者倾斜明显。《征求意见稿》中科创板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比主板等其他板块更高。

  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中对于网下发行中面对公募、社保、养老金的发行比例从40%进一步提高至50%。且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低于发行量的情况下,直接中止发行,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相反,若网上申购数量不足的,可以向网下进行回拨。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这些规定反映出上交所希望科创板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参与发行的初衷。科创企业不确定性强、专业壁垒高,更适合于经验、信息、知识储备更为丰富的专业投资者参与,这也是促进科创企业价格理性形成的重要制度举措。

  再次,减持规定进一步放宽。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在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未盈利的控股股东等不得减持股份,对于减持规定相对较为严格。

  而《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则放宽了减持的时间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上市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得减持,4-5年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对于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可以减持时间也从5年减至3年。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本款规定对于科创板企业的股东、高管、核心人员的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保护,从而更多企业更大激励在科创板上市,繁荣资本市场的同时促进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

  最后,做市商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将引入。

  在科创板的交易制度上《征求意见上》仅仅规定了竞价交易制度下的报价调整细则改变。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制度特别规定》中新增了要在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内容。做市商为科创板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可以为科创板股票的交易提供流动性。

  中信建投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是充分学习和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交易制度先进经验的做法,可以起到价格发现、稳定市场、抑制价格操控和增强市场流动性等作用。(刘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