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

2019-03-19 18: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银保监会官网3月19日公告称,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14条,两个附件。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等进行了说明。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下称高级法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定量数据与定性信息披露的频率、内容等。第八条明确了非高级法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的频率与内容。第九条要求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补充披露2018年末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及披露数据质量提出了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办法》实施时间等作出了规定。附件1和附件2分别为高级法银行应使用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定量信息披露模板及其说明。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流动性风险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其复杂性、突发性和系统性不断上升。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此外,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5年6月发布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披露标准》,各成员国相关银行也应对该指标进行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按办法要求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一是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二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但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应披露最近三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办法》未对历史数据过度追溯,只要求商业银行在2019年进行首次披露时追加披露2018年末相关信息。即商业银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时,应按照披露要求披露2018年末、2019年3月末、2019年6月末三个季末时点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

  • 高级法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定量信息披露模板.doc
  • 高级法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定量信息披露模板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