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发布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3-29 18:23:3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中国结算官网3月29日消息,为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持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若上市时资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标准,其现券交易均可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若上市时资信状况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标准、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现券交易可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

  (一)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或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全部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其现券交易纳入逐笔全额结算范围。

  三、对于上市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现券交易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的公司债券,若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其现券交易调整为纳入逐笔全额结算范围:

  (一)债项评级调整为AA(不含)以下;

  (二)本公司认为需调整的其他情形。

  四、对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现券交易调整为纳入逐笔全额结算范围的公司债券,相关情形消除后,其现券交易可恢复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

  五、对于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可作为回购质押品开展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公司债券,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其现券交易调整为纳入逐笔全额结算范围的,本公司将同步取消其回购质押品资格;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其现券交易恢复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的,经审查后,满足其他规定资格条件的,本公司将同步恢复其回购质押品资格。

  六、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参照公司债券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修改<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61号)同步废止。本通知发布前已存在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债券,本公司将统一调整结算方式。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