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业务 推动信用风险化解和出清

2019-05-24 17:30:3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卢丹 刘昌源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5月24日,沪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正式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提供实践场所,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夯实基础。

  《通知》所称特定债券主要指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挂牌,但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主要包括已发生兑付违约的债券,以及存在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的其他有关债券等。

  特定债券进行转让时,在证券代码维持不变的前提下,简称前将冠以“H”字样;转让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转让价格。

  特定债券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熟悉债券产品及相关法律制度,并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根据《通知》中投资者适当性有关规定,仅限符合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受让特定债券,原持有特定债券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卖出。

  特定债券原则上均须按现行相关规定或约定披露定期报告,且受托管理人亦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同时,根据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性,《通知》要求,在特定债券风险处置的重要节点,包括启动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及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发行人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确保特定债券受让方符合沪深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切实做好受让方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等工作。

  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进一步加强违约及高风险债券转让制度研究并优化相关业务安排,不断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卢丹 刘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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