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公布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

2019-06-03 21: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宋薇萍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大商所6月3日对外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19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2019年“农民收入保证计划”试点,以引导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依据《通知》,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需以大商所相关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试点项目由县域覆盖试点和分散试点两部分组成,试点可以为“保险+期货”收入保险、“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场外期权等多种模式,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县域覆盖试点中附加基差收购试点。

  其中,围绕县域覆盖试点,《通知》表示,大商所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鼓励开展县域覆盖试点,优先考虑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地区开展的覆盖足够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经地方政府认可的扶贫项目。试点服务对象应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品种为玉米或大豆,一个县级区域只能试点一个品种。玉米试点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大豆试点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每个省(自治区)试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分散试点类型方面,《通知》明确,种植类分散试点的试点品种为玉米、大豆及合适的新上市品种。养殖类分散试点的试点品种为玉米、豆粕、鸡蛋以及大商所猪饲料成本指数。

  试点经费支持方面,《通知》规定,县域覆盖试点方面,一方面,如果该试点为三部委玉米收入保险试点,则帮助农民承担单个试点项目保费总额的15%,每个省(自治区)上限支付1500万元。另一方面,非三部委玉米收入保险试点的项目,单个项目保费总额中需要除去政府、农户和申请主体之外的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比例,同时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总额的70%。

  分散试点方面,单个项目保费总额或权利金总额需要除去政府、农户和申请主体之外的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比例,同时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总额或权利金总额的70%,单个试点项目上限支付50万元。

  对于单个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通知》规定,实际执行基差收购合同的现货量达到相应县域覆盖试点项目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10%至30%(不含)时,支付玉米6元/吨、大豆12元/吨的经费;实际执行基差收购合同的现货量达到相应县域覆盖试点项目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30%(含)至100%时,支付玉米10元/吨、大豆20元/吨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