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保险营销体制迎改革 专属独立代理人模式破冰

2019-07-10 07:43:4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上海证券报7月10日消息,作为保险行业的传统渠道,代理人渠道一直以来毁誉参半,金字塔式销售组织架构备受争议。为改变这种模式所带来的弊端,监管部门酝酿推出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目前监管部门已草拟《保险公司发展专属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目前,国内仅有华泰财险、阳光财险获批试点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办法》的出炉,未来这一模式将会逐步在行业推广。

  此处所称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独立展业,无团队隶属,也不发展多层级团队;日常管理专属,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指导;可以开设门店形式,在社区、商圈等地依据保险公司授权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公司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保险公司可根据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特点,研究建立相应的业务考核与佣金机制以及支持性的政策,促进良性发展。

  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可推行这一模式。据知情人士透露,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上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200%,且最近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均不低于B类;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银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此外,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须良好,内控健全,经营稳健;保险中介渠道管理制度机制完备,中介渠道管理部门与责任人员齐备;进行了专门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愿意承诺依法承担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相关法律责任等。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向银保监会进行事前备案。

  保险公司甄选的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也应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的,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具备一定的保险从业经验,或接受过公司专门的金融保险知识培训后具备潜在保险销售能力;最近3年内未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社会征信记录良好,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5年内没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