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银保监会就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

2019-10-12 09:27:4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严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于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全文共计9章99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

  《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显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办法》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当事人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