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管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11-22 15:16:4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韩宋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22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独立、禁止刚兑等。第二章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职责,细化了投资顾问的要求。第三章产品发行设立,明确产品定位、形式和类别,规范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六章风险管理,包括压实保险资管机构主体责任、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外部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事项。第八章附则。

  《办法》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办法》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新发行的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产品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银保监会认可后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对产品进行全面规范,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办法》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韩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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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