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 不断提升审核效率、优化审核流程

2019-11-29 19:31:4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证监会网站11月29日消息,证监会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80号(财税金融类213号)提案答复的函。

  以下为全文: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80号(财税金融类213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支持环保产业规范良性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资本市场支持环保企业融资

  (一)关于进一步加快环保行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审核速度

  近年来,证监会在坚持质量第一和确保市场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不断提升审核效率、优化审核流程,稳定市场预期。目前,IPO审核周期明显缩短,同一时间受理的企业在审核进度上的差异逐步消解,已基本实现所有在审企业的“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提高审核效率、优化审核流程。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申请IPO的,证监会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予以支持,尽快完成审核工作,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二)关于加大对环保行业企业再融资的支持力度

  针对募集资金运用,证监会在审核中要求企业在作出募集资金决策时尽量审慎,但如果后续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企业则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依法依规履行募集资金变更程序后,将募集资金投向更有利于发挥其效益最大化的领域。从实践情况看,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前次募集资金变更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相关程序后,一般不会构成本次再融资发行的障碍。

  (三)关于继续加大对绿色债券的支持力度

  证监会一直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2016年3月,沪、深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试点的通知》,正式启动绿色公司债券的试点工作。2017年3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债券发展的规范要求,提出了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对绿色债券的发行主体、募集资金投向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了设立绿色债券审核“绿色通道”、将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债情况作为分类评价重要指标等鼓励政策。此外,证监会还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与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共同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进行修订更新,并配合人民银行完成了《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制定工作。截至2019年4月底,交易所市场共计发行114只绿色公司债券(含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1417.74亿元,其中2018年发行的绿色公司债数量、金额较2017年分别增长了38.7%和44.5%,发展较快。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规范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公司债券融资发展,不断提高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关于鼓励环保行业利用资本市场加速整合、并购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提高并购重组市场化水平,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推出一系列服务举措:

  一是缩减审批事项,提高上市公司自主决策度。2018年,A股市场上市公司共实施并购重组4000余单,其中九成以上的交易不再需要证监会行政许可。

  二是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扶优限劣,降低企业并购重组成本。针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小额并购交易,2018年证监会简化程序、快速审核。优化“分道制”审核安排,将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创新产业纳入“豁免/快速”通道。据统计,2018年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用时平均61天,低于90天(3个月)的法定审核时限。2019年3月,已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减至70天。

  监管协作方面,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重点关注已披露的重组预案或草案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开展专项问询和现场、非现场检查,防范上市公司假借并购重组进行概念炒作和“忽悠式”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践中,交易所问询文件和申请人、中介机构回复文件,都是证监会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交易所已问询且申请人、中介机构落实完善事项,证监会不再重复提问。但对交易所问询后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事项,交易所自律监管范围之外的交易事项,以及其他市场、投资者重大质疑事项,证监会可进一步提出反馈问询或请交易所、派出机构核查。此种情况下,相关问询或核查虽有重合,但侧重点不同且效力更高。

  便利融资方面,为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满足交易后上市公司整合产能、优化资本结构等需求,2018年10月,证监会结合当前经济形势、针对企业“融资难”问题发布监管问答,进一步放松配套融资用途限制,允许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切实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缓解企业融资压力、降低债务水平。

  同时,为丰富上市公司融资渠道,2018年11月,证监会启动定向可转债并购试点,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和配套融资工具,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优化并购重组审核流程和监管协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重点支持、加快审核,降低企业交易和融资成本。

  三、关于推进PPP项目规范发展

  2017年以来,财政部等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直通过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推广PPP模式在污水处理、水环境治理等环境保护领域项目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更好引导、促进民间投资参与环境保护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一是加强政策支持。财政部与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将环保等公共服务领域作为推广实施PPP的重要领域。2017年7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促进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加快推进PPP模式。2019年3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在公共服务领域规范推进PPP模式,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完善配套政策,强化规范运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垃圾处理等实际由使用者付费,但因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做了例外规定,引导地方政府在污水、垃圾处理领域规范推进PPP模式。二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加快民营企业参与较多的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PPP模式推广力度,在示范项目评选、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投资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倾斜。三是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金函〔2018〕95号),要求中国PPP基金积极支持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共有849个、投资额9395亿元,其中已落地项目525个、投资额5902亿元。

  关于在国家层面明确PPP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明确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分别统筹负责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推进工作。财政部印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要求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

  关于规范PPP项目合作的相关建议。为进一步规范推广PPP模式,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财政部研究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正负面清单,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强调各地要依法依规将规范的PPP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重诺守约,同时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垃圾、污水处理等分行业PPP项目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各方权责,强调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要求,强化“按效付费”的PPP本质要求,提高前期准备工作质量和效率。

  下一步,相关部委在规范运作、防控风险的同时,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环境保护领域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加大在环保领域规范推广PPP模式,进一步提升社会资本在环境保护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的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