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祁豆豆)1月3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旨在沪市主板公司中培育一批专注主业、运作规范、内控有效、信息披露透明、注重投资者回报的信息披露示范公司群体,引导并支持公司创建成为信披示范企业。
《办法》分别设置了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护航”创建示范公司。根据《办法》,参与创建公司需满足一定的积极条件才能自主申报,包括信息披露评价达到3A或4A1B以上、持续经营能力稳定、内控健全、治理有效、具有较强的合规和风控能力、注重投资者回报等。
《办法》也相应设置了消极条款,包括是否合规经营与规范运作、是否持续稳定经营、是否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一旦触及,将失去创建资格。
据了解,上交所将对创建示范公司在规则范围内实施差异化监管服务,包括在日常监管、政策咨询、业务培训、资本运作服务等方面能够享受上交所针对性提供的便利与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创建示范公司有望在融资等资本运作层面获得上交所支持。据了解,上交所不仅将在所承担的债券审核、发行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给予优先支持,还将在创建示范公司启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时,向有权机关出具支持性文件并通报公司创建信披示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