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衍生品业务进一步规范 套期保值功能有望完善

2020-01-22 21:5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丁晋灵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原有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制度进行整合、修订,进一步对央企在境内外从事商品类衍生业务和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规范。根据“通知”,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央企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以商品为标的资产,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其实,早在2009年出台的有关加强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即对央企开展衍生品业务有了相当详尽的规定要求。”国泰君安期货金融衍生品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毛磊认为,例如此次“通知”强调的强化套期保值原则,和过去通知中“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相一致。不过,此次新规对相关方面做了比较相近的细化。特别是在金融衍生品日渐增多的情况下,根据不同产品自身的属性和风险程度制定监管政策,做到区别对待而不是笼统地以金融衍生业务一词来约束管理全部业务。随着科技的进步,大数据的完善,相应在风险管控、监管方面,增加风险监测、预警、度量的具体做法。在操作环节上,增加了针对资金、上报等方面的流程要求,并且明确了责任主体,确保制度的落实。

  对于金融衍生的运用,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衍生业务是大型企业管理价格风险的常用手段,可有效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促进企业平稳运行。但金融衍生业务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具有高杠杆性、高风险性和复杂性,如管控不当,易发生损失风险。

  由于此前国内央企在石油、民航领域先后出现过利用衍生品做套期保值而发生巨亏的事件,在行业内关注度较大。这次“通知”对央企的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例如,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等。

  某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负责人表示,从长期发展看,央企金融股衍生品业务进一步规范,对提供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和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央企都是有利的。从近期的实际经验看,由于此前案例影响,目前央企参与衍生品业务都非常谨慎。因此开展衍生品业务前,投资者教育非常关键,让参与者意识到衍生品在套保业务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法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才是发展方向。(丁晋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