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产品备案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新规出台

2020-02-26 16:4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韩宋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原相关规定进行修订,重塑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本源,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

  据了解,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可纳入委托事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

  为了回归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通知取消了对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要求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此外,该通知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强化对此项业务的监管。一是明示禁止性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二是强化保险公司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确保委托行为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签订的合同应经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审定,并在总公司备案。总公司要对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等。三是加强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情况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对违规行为要公开通报,并在官网披露。四是鼓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制定自律公约,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健康发展。(韩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