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示范意义大

2020-03-15 19:2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朱琳娜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近日,杭州中院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五洋债”系列案件。这是新证券法生效后启动的首例代表人诉讼案,引发广泛关注。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认为,杭州中院此举是依据新证券法对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

  根据颁行后的新证券法,其第95条重申了在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可采用代表人诉讼。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表示,新证券法特别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引入契合国情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其核心要义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可以适用该判决、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证券投资者充分维权与司法资源高效利用之间的关系。

  洪艳蓉表示,作为证监会处罚的首个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欺诈案,“五洋债”投资者的维权效果将铺就未来公募债投资者的维权之路与信心起点。她认为,在开展“五洋债”这一代表人诉讼示范案件时,将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债券投资者身份的确认、债券虚假陈述赔偿的限度、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中介的功能与赔偿边界等。

  洪艳蓉提出,债券作为还本付息的固定收益产品,债券投资者一般需要承担信用风险。因此,在类似的债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中,如何避免发行人的赔偿最终造成债券本息全额刚兑赔付,同时又能体现对发行人的惩戒,将是巨大的挑战。

  何海锋认为,此次“五洋债”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是否介入将值得期待。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且引入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集团诉讼理念。(朱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