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020-04-07 19:0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月7日消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109号)要求,综合上游气源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镇管道燃气购销差价三方面降价空间以及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市燃气集团”)主动降价因素,现就阶段性降低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业用气价格。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深圳市酒店、餐饮类用户用气价格按照市燃气集团《关于支持酒店、餐饮类商业客户共度难关的方案》(深燃〔2020〕29号)执行,即按原气价(2020年1月份气价,下同)的70%结算;除酒店、餐饮类外的其他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较原气价降低0.25元/立方米。各用户的降价金额由市燃气集团在4月份收取的气费中抵扣,4月收取气费不足抵扣部分顺延直至抵扣完毕。

  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所有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较原气价降低0.13元/立方米。

  二、降低燃气电厂用气价格。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深圳市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供应燃气电厂价格随气源价格联动下调,并在此基础上,较原气价再降低0.02元/立方米。

  三、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工商业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11元/立方米;燃气电厂配气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执行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仍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深圳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深发改〔2018〕1679号)执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仍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深发改〔2018〕167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