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支付机构上市或增发股票需进行事前报告

2020-08-07 20:2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紫豪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紫豪)人民银行8月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决策部署,增强支付机构监管主动性,提高支付机构风险甄别、预警和处置能力,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说明称,制定办法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重要举措。随着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支付机构业务覆盖面持续扩大、涉及客户数量持续增多,支付机构上市、支付业务基础设施重大调整等业务经营重大变化事项,以及各类突发情形所引发的支付风险事件,可能对支付机构、支付行业以及金融消费者产生较大影响。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发生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等事项,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事前报告要求方面,支付机构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实施计划,对公司经营、消费者权益、支付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可能造成支付业务中断、功能故障或者其他负面影响的,还应当包括应急处置、舆情监测等工作预案。

  而在事后报告方面,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事后报告事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

  办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将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支付机构年度分类评级考核。支付机构未按办法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或者报告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采取约谈、通报等监管措施。支付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