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管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暂不予备案

2017-02-14 08:18:5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

  ■私募资管备案新规限制的是委托贷款、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等债权投资方式。而投资标准化债券和股票以及股权投资的,不受新规限制

  ■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新规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新规中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从2月13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若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将暂时不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备案。

  这是昨日正式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中的明确规定。为防范监管套利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的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务一并纳入执行。

  上述16个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以后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协会相关人士介绍,《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严格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房地产行为,推动房地产回归居住属性,有利于进一步抑制热点城市房地产泡沫,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还要求,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而且,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要求。

  值得指出的是,《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限制的是委托贷款、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等债权投资方式。而投资标准化债券和股票以及股权投资的,并不受《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限制。

  基于“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新规中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据悉,协会前期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参与房地产市场投资的情况进行了摸底。统计显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房地产市场规模在资产管理总规模中的占比不高,但资金来源以银行为主、通道业务占比高、项目集中于热点城市等特征较为显著,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整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