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向上海司度提供融券服务 三券商遭顶格罚款

2017-05-25 08:02:00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在近两年的立案调查后,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日前收到监管层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3家中国顶级证券公司均因违法向上海司度提供融券服务,分别遭顶格罚款3.08亿元、1.04亿元和254.83万元。按照惯例,证监会不久将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相关法律和证券公司阶段性内部规定,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的条件限制。

  上海司度于2011年2月23日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但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中信证券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海通证券的违法情节稍微复杂。2015年4月,上海司度选定富安达基金作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管理人,海通证券作为托管人以及证券交易经纪商,上海司度自己则作为委托人。

  但上海司度外部接入系统未经富安达基金直接连接海通证券,富安达基金已成为名义上的管理人,这款产品实质上已成为富安达基金的非主动管理型产品,自然也就得不到6个月连续交易期的豁免。

  为了获得这6个月连续交易期的豁免,2015年4月20日,海通证券与富安达基金沟通后,明确了这款产品为富安达基金主动管理型产品,后富安达内部讨论盖章确认,于5月8日形成主动型管理不实情况说明函。同日,海通证券嵊州营业部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开立普通账户,5月11日开立了信用账户。

  据3家公司的公告,这3家公司均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情形,证监会将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信证券昨日公告,这3家券商均被顶格罚款。

  除了被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外,中信证券遭没收违法所得6165.58万元,顶格罚款3.08亿元。海通证券仅违法所得50.97万元,被顶格罚款也仅为254.83万元。国信证券行业排名虽然不如海通证券,但通过上海司度违法所得高达2088.67万元,最终被顶格罚款1.0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