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剑峰:理财资金全面支持实体经济

2017-09-25 15:1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殷剑峰

  近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简称“银行业理财中心”)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上半年)》(以下简称“半年报”),对银行理财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介绍,也对银行业理财中心的业务进行了深入阐述。根据半年报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共有55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理财产品8.58万只,存续余额28.38万亿元。细读下来,从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看有四大亮点:

  一、 理财资金全面支持实体经济

  金融首要任务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也出台相关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今年4月7日,银监会出台《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要求围绕“三去一降一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就银行业理财市场而言,上半年银行业理财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明显加大。一是总体规模增幅较大。理财产品主要通过配置债券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方式,将理财资金与资产背后的实体企业融资需求对接,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根据理财中心的监测,从2015年至今,投向实体经济的理财资金余额占理财资金投资各类资产余额的比例均保持在60%以上。今年6月底,就有20.93万亿元的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投向了实体经济,较今年初增加1.28万亿元,增幅为6.51%,占全行业理财资金投资各类资产余额的73.42%,在今年首次超过了70%,这表明监管引导理财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投资实体经济的资产构成中,债券资产占比最大。截至2017年6月底,投资债券资产余额占理财资金投资总额的42.51%,约占全国债券市场规模二成。并且根据历年来的年报显示,理财资金投资债券比例均稳定在40%以上,有力地促进了实体企业融资的需求,也促进了我国债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二、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工作卓有成效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增强监管有效性、树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公信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投资者权益、打破刚性兑付的重要保障,对银行理财市场的规范、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从监管层面看,在今年4月召开的银监会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银监会领导再次强调了“要不断扩展风险信息披露范围,建立规范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以消费者是否能充分理解产品作为衡量标准,不得隐瞒风险,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今年银监会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信息披露工作,在对“三违反”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工作中,将是否按监管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存在违规发行和销售“三无”理财产品(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等纳入了检查要点。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层面看,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产品透明度,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自身的特征要素、投资资产种类及比例、存续期收益和风险的变化等情况,是银行理财产品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的必由之路,是银行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的前提条件。

  从年报中可以看出,理财中心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按照规范性、完整性、动态性、可查性的四个要点,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在规范性方面。实现了统一的登记。在银监会指导下建立了理财行业的集中统一登记系统,涵盖了全部银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并给出了信息要素的统一规范的定义和解释;以及“全流程、穿透式”登记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实现了统一编码。为近年来所有合规发行的理财产品赋予具有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登记编码犹如居民身份证号,是理财产品是否合规的重要标识,是鉴别“飞单”的唯一标志。

  二是,在完整性方面。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包括了产品申报、预售、在售、存续、终止等各个业务阶段的关键信息,涉及到了产品的各业务流程,既可查询单只产品,也可以发行机构为单位进行查阅;既有对个人产品的信息披露,也有对私人银行专属、机构专属和银行同业专属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既包括单只产品的明细信息披露,也包括总量信息的月度统计信息披露;既有产品直接投资的信息披露,也有层层穿透的信息披露。

  三是,在动态性方面。目前理财登记系统不仅收集产品初始申购时的信息,在存续期内也持续收集信息,并以规范的方式披露,只要理财产品的要素发生了变化,系统就能动态揭示,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四是,在可查性方面。建立统一的理财产品查询和展示平台。中国理财网作为理财行业集中进行的信息披露平台,已经运行五年,现已成为业内理财产品集中、权威信息披露及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平台。银监办发〔2014〕39号文中明确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须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该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对客户发售。”同时在查询便利性方面,既提供了通过输入产品名称或代码精准查询,也提供了广泛的模糊查询功能。通过这一项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防止“飞单”产品和“虚假产品”,保护投资者权益。在“买者自负”的推进方面迈出了有意义的一步。理财产品在信息披露,尤其是防范“飞单”方面的制度安排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

  三、 理财登记系统相关工作稳步推进

  理财登记系统是在银监会指导下,由银行业理财中心自主设计、开发建设和营运管理电子化系统。该系统自2009年起历经三年研发,四年建设,现已基本建成,运行平稳高效。

  从2013年6月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以来,理财登记制度现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基础的、最具有特色的制度安排;理财登记系统也在不断升级完善中逐渐成熟,成为可以全面服务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和投资者的理财市场基础服务设施。从公开的信息看,理财登记系统主要体现出以下三大特点:

  一是全面性,产品登记要素覆盖理财产品全生命周期。目前,理财登记系统要求商业银行逐只登记理财产品的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要素信息。

  二是动态性,产品交易信息登记精确到每笔交易。除产品信息以外,理财登记系统还要求商业银行针对每只产品,逐笔登记所配置资产的要素信息和交易信息。整个资产端登记模块可动态掌握理财产品每日投资交易情况、资金流向、浮动盈亏情况,做到逐日盯市。

  三是穿透性,理财产品投资端穿透至最底层。基于对理财投资风险的考虑,早在理财登记系统建立之初银监会就要求理财产品必须做到全面、穿透式登记。根据监管要求,银行在进行理财登记时不但需要详细登记其主动投资的全过程,还必须将其通过委托投资方式购买其他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解包还原,按周按月逐层登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穿透。

  四、理财托管工作逐步推进

  所谓“托管”指的是托管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为客户资金提供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以及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使用信息等综合服务的业务。因此托管人扮演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资产安全的重要角色,是我国理财市场除了登记之外的又一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安排。

  如今,随着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不断扩大,托管机构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银监会也多次强调了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制度的重要性,并鼓励发展独立或第三方托管制度。

  按照监管要求,顺应市场潮流,结合国际经验,理财中心以第三方身份开展托管业务,完成了多轮次的市场调研,打造了专业的托管团队,建设了高效的托管系统,制定了全流程的业务规范,将托管业务打造成兼具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的行业精品。

  就规范性而言,一是业务职责规范。理财中心托管业务严格履行托管业务的基本职责,落实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估值核算、统计分析、费用列支、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各类托管服务。二是业务制度规范。理财中心基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数据元规范和银监体系1104报表的分类要求,规范记载产品类型、资产类别和交易信息,此外基于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的会计核算制度制定会计核算规则。

  就专业性而言,一是团队专业:理财中心本着“外部引进+内部培养”的原则,从监管机构、大型银行、证券公司等各类机构中吸纳优秀人才,从公司内部择优选聘运营、财会、技术等方面的业务骨干,组建了一致学历高、技能好的专业托管团队,团队中研究生比例超过70%。二是系统专业:理财中心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以高效的直通化处理为目标,制定了标准的系统处理流程,以统一的业务平台整合了全业务环节,打造了核算、清算、投资监督三位一体的3W托管系统,指令的发送与接收、资产的清算与交割、信息的传输与反馈都通过系统之间的标准化信息流自动完成,改善了手工环节的低效率、易出错等问题;同时面向管理人提供互动式综合服务平台,管理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在线提交开户申请、上传指令、进行信息互动。真正做到了数据不落地、服务无隔离。三是风控专业:理财中心打造了全面的投资监督体系,既能够帮助托管产品实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监控的动态监督服务,也能够根据不同理财产品的需要展开个性化监督服务。四是增值服务专业:理财中心基于登记系统的大数据优势,逐步开发市场分析报告、理财评级评价、理财曲线等多类数据产品,同时提供业务咨询、资产估值定价、人员培训、政策解读等服务项目,在为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供托管业务的同时,针对每家银行的客观现状和发展需求推荐增值服务,以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业务运作水理的提高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

  就独立性而言,理财中心自身不开展自营业务,以独立第三方身份进行托管,更加能够保证托管业务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作者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浙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