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协卜祥瑞: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 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2018-07-23 23: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中国证券网讯 为维护投资人与托管银行合法权益,明晰相关法律界限,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23日接受采访时表示,银行作为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依法依约履行托管职责。但《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卜祥瑞表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托管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卜祥瑞透露,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卜祥瑞强调。

  卜祥瑞指出,《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具体来看,《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他表示,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托管银行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

  卜祥瑞指出,根据监管部门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代销非持牌私募基金。无论是依据上述规定,还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没有法律依据对外代表私募基金行使财产权利,进行基金财产保全。

  他特别强调,个别机构与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甚至要求托管银行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等,这些要求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据。

  同时,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资管新规”提出的打破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原则,极易强化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预期,弱化市场纪律,增加道德风险。

  他表示,托管银行应当而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关职责,但是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容易将外部风险传导到银行体系。(张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