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 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等问题

2018-08-01 21:2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陈婷婷

  中国证券网讯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为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解释》),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等问题。

  目前,现行《保险法》涉及合同部分的条文不多,有的规定较为原则,尚不能完全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启动《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此前,三次司法解释分别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问题、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解决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主要包括四方面,首先,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标的转让作了规定,但仍较为概括。《解释》对有关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如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由于险种多样,情况复杂,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解释》列举与危险增加相关的常见因素,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三,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解释》明确,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此外,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四,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责任保险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解释》对责任保险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明确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解释》的出台,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