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瑕

  [ 修订版《办法》修改了贷款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改为“20万元人民币”。银监会表示,该修订可以充分体现消费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增强业务的可操作性 ]

  近日,银监会祭出2013年第2号令,正式颁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修订版《办法》一方面“放宽”准入: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取消营业地域限制等;另一方面,也在加强审慎监管,调整并增加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修改贷款额度上限、取消部分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等。

  引导民资进入

  今年7月初,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要求,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与原《办法》中50%的比例要求相比有所降低。

  同时,银监会还对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条件做出规定,如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同时,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银监会在修订《办法》时,对出资人条件等作出相应修改,以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银监会表示,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

  业务方面,修订版《办法》增加了“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对于创设消费金融公司的非银行机构来说,可以有效地调动资金,通过消费金融公司加大杠杆。”平安证券相关报告称。

  修订版《办法》还取消了异地经营的限制。银监会表示,放开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银监会在2010年批准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先后各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分别为北银消费、捷信消费、中银消费和锦城消费四家。今年9月底,银监会将试点范围扩大,拟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

  此外,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相关内容,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工作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加上2010年首批试点的四个城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将达到16个。

  贷款上限20万元

  在条件放宽的同时,银监会也在不断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审慎监管。

  修订版《办法》修改了贷款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改为“20万元人民币”。银监会表示,该修订可以充分体现消费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增强业务的可操作性。

  消费金融公司在3年的试点过程中,银监会称其充分发挥了“小、快、灵”的特点,通过与众多商户开展广泛合作,开发出独具特色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满足了不同群体消费需要。一位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的个贷业务并没有太多的竞争,更多是补充,例如瞄准城市白领的信用贷款等。

  放开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修订版《办法》也在增强主要出资人的风险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审慎监管方面,修订版《办法》还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同时,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消费金融公司在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培育等方面还有待继续深入探索。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银监会表示,将根据修订版《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开展审批工作,启动扩大试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