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宁)随着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的创新发展,如何防控市场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也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在12日举行的“2014年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上,与会专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消费者维权意识等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和机制仍然处于零散、不成体系的状态,虽然“一行三会”于2011年各自设置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机构,但这种纵向分割式的监管模式无法真正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核心,五个维度进行监管。”

  各方风险日益明显

  与会人士向中国证券网记者表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对于市场各方风险防控和消费承受能力意识提高不够。“一些中学生、甚至小学生就开始用信用卡消费,但对于信用卡使用风险和偿还能力认识度几乎为零,这充分暴露了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全面,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

  随着各种金融消费品和服务日益在普罗大众中流行开来,各种“宝”、“通”之类的理财产品更是借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的创新;但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和市场风险防范却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

  不过,据中国证券网记者了解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5日实施,这将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和风险防范起到更好地保护作用。

  事实上,早在2011年“一行三会”就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步入了制度化轨道,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不过,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来看,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尤其是如何在地方层面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等,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金融消费发展的趋势迫切要求尽快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根据一项公开调查显示,近一半参与调查的金融消费者遭遇网上支付遇阻问题。遇到支付不安全事件的用户中,40%有实际的资金损失;在遇到不安全事件时,34.2%的用户是申请支付机构解决,9.6%的用户报警求助公安机关,6.8%的用户已找不法分子追偿;41.1%的用户并未追究责任,而是自己承当损失,其中有56.7%的用户未追究支付不安全问题主要是因为觉得麻烦,费时费力;还有26.7%的用户觉得金额较少,无所谓;23.3%的用户不知道该怎么解决。

  另有参会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立法保护欠缺、机构机制设置问题、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公平服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和征信体系不健全等。

  专家建言五维度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一行三会在密集调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红线、非法集资等问题;虽然目前还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政策和方向,但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和核心,以及举措必须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展开。

  杨东认为,基于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价值理念,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导,审慎监管为辅助。且从五个维度进行监管: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个核心特点就是场内、场外交易概念模糊,且产品创新和交易平台更为模糊;围绕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复杂性,既有新的产品,又和传统的金融产品创新结合在一起,这就是产品监管之处。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监管;必须重构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必须注意风险提示是否和原来的传统金融法一样,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时采取适当性原则,给予更多网上金融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和保护等。

  三是构建高效快捷便利的金融产品事后纠纷解决机制;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吸收金融纠纷解决中的FOS(金融督察员/金融审查员机制)。

  四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规制统合是一个引子,金融组织统合规制是金融市场整体统合规制体系的核心。

  五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服务的统合监管理论必须强调监管一致性、监管统一性、监管规则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