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纠纷 多元解决合作机制建立

2015-06-26 08:33:4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作为中国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组成部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监局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在沪签订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

  该合作协议就案件调解范围、对接内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案件调解范围上,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违法违规的民事纠纷;投资者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基金、期货等经营机构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表示,利用调解机制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矛盾纠纷,符合中国证监会从事前审批为主到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这一监管转型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推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统计显示,2014年9月至今,投资者服务中心共受理案件192起,其中调解完结案件107件,成功105件,调解成功率98%,调解金额1463万元。调解涉及的投资者已拓展到19个省市。

  已经受理案件中,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纠纷占97.92%。

  记者就此次合作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人。

  1、【问】:完善证券期货纠纷维权救济机制,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请您介绍下此次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的背景及作用?

  【答】: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少。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诉求愈加强烈。而我国证券期货纠纷救济尚处起步阶段,与投资者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目前救济方式以诉讼为主,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耗时长、赔付率低。二是证券期货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尚未成熟,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尚有待完善。三是需平衡协调利用有限的监管执法资源遏制违法违规者与切实保障受侵害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张力。

  在这一背景下,为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落实新“国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前期与法院调解合作实践的基础上,与法院正式签订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建立诉调对接合作机制。

  此次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签约活动是中国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系列内容之一,是集各方合力深化改革创新、让投资者得到实实在在好处的范例。通过签约试点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一方面可以畅通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另一方面可以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及时得到司法确认,提升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从而保障纠纷的实质化解,让投资者维权救济落到实处。此外,通过诉调对接,与法院合作开展纠纷案件调解,有利于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法院证券期货纠纷审判工作机制改革。

  2、【问】:此次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案件调解的主要类型和合作形式有哪些?

  【答】:上海作为资本市场发达地区,投资者数量和纠纷数量均比较多,而上海一中院辖区也是几大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机构的聚集地,下辖的浦东金融法庭、自贸区法庭,是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创新试点的排头兵。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为投资者维权救济提供调解等法律服务的公益性机构,此次与上海一中院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将有力推动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

  根据合作协议,案件范围主要针对证券期货行业,包括: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违法违规的民事纠纷;投资者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基金、期货等经营机构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

  对于诉调对接的合作形式,主要包括:正式立案前,法院委派调解并订立和解协议;立案后开庭前,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调解。后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诉中调解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调解时限截至判决前。

  3、【问】:此次三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是否能在全国形成示范作用,进而逐步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试点?

  【答】: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可见,法院系统与证监系统的合作有先例可循。

  此次上海一中院与上海证监局、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合作,标志着双方合作交流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将逐步探索和创新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方式方法,力争形成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