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释疑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行政许可审核相关问题

2016-05-16 08:16:59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如境外人士担任高管人员,还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以证明其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澳门工作不少于3年

  证监会日前发布《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行政许可审核问答(一)》,就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对于该如何理解《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时点的问题,证监会解释:申请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在审核期间,均应该满足实收资本与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的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那么,该如何理解“有关人员的要求”?

  对此,证监会解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是指申请人自递交申请文件之日起,在审核期间,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事评级业务的公司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问答中正式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下同)。

  “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是指申请人自递交申请文件之日起,在审核期间,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事评级业务的公司正式员工中,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是指申请人自递交申请文件之日起,在审核期间,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事评级业务的公司正式员工中,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对于该如何理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提问,证监会解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是指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申请人任职的正式员工,全面负责或部分负责申请人的业务。

  申请人应该提交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以及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情况及证明文件、通过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明文件、无《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说明、未被金融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的说明、不存在最近3年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的说明、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说明等。

  如境外人士担任高管人员,还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以证明其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澳门工作不少于3年。

  对于该如何理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证监会解释:申请人应该提交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的说明。

  对于该如何理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证监会解释:一是申请人应该提交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说明。二是申请人应该提交税务、工商部门能够公开查询的无不良记录证明,提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证明。如申请人已加入自律组织(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应该提供相关自律组织证明。

  《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该如何理解此项要求?对此,证监会解释:申请人应该提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验资证明文件,股东情况介绍及股权结构图,说明申请人股东之间有无关联关系,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需最终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部门、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