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私募服务曝三大问题 证监会拟出台PB服务指引

2016-06-07 07:51:19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券商主经纪商业务(PB业务)即将结束混战局面,纳入常规监管。

  近期,监管层核查券商的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发现主要存在无资格开展业务、规模至上、信息系统投入不足三大问题。此外,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证监会已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开展相关评估研究工作,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将券商PB业务纳入常规监管。在规则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服务试点。

  券商服务近四成私募

  近年,券商从传统的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探索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尤其自私募基金阳光化及去年配资清理之后,该业务发展迅猛。(详见本报《配资清理无心插柳 券商PB业务有望崛起》)

  根据监管层统计,目前已有59家证券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服务私募基金产品1.25万只,资产规模合计接近8000亿元。

  截至今年4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88万家,包括私募证券管理人、私募股权管理人、创投管理人和其他管理人。已备案私募基金2.85万只,认缴规模6.10万亿元,实缴规模5.02万亿。其中,私募证券基金数量为1.73万只,规模2.06万亿元。也就是说,将近一半的券商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已覆盖近四成规模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中,还有0.48万只产品,1.24万亿规模没有覆盖。

  PB业务三大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由券商向私募基金提供综合服务,有利于增强机构客户服务能力,降低私募基金经营管理成本,起到了督促私募基金规范运作、逐步优化市场投资者结构的作用。但是,由于行业实践时间较短,服务模式尚未定型,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近期,证监会组织八家证监局核查了辖区券商私募基金综合服务情况,并对部分存在风险隐患的券商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措施。

  从核查情况看,目前券商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部分券商无资格开展业务,存在认识误区。

  据了解,大部分券商能够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但一些券商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便对外宣称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托管人的规定存在冲突。

  监管层指出,个别公司甚至为私募期货投资基金、私募艺术品投资基金等提供所谓“托管”服务,严重偏离了券商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开展证券业务相关服务的初衷。

  二是,部分券商过于追求“规模至上”。

  部分券商为获取佣金收入,热衷追求做大私募基金客户总体规模。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个别公司在选择私募基金类服务对象时存在放松标准等问题,导致券商应该承担的对经纪业务客户的审慎审查等义务未得到充分履行。

  三是,部分券商缺乏适当的专业人才和必要的物力支撑。

  大部分券商提供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人员由经纪条线、结算条线甚至研究条线分流而来,专业背景、从业经历较为单一,提供综合服务能力不足。此外,部分公司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投入较少,系统多采取直接购买方式,未能根据本公司特色与客户需求持续升级,难以满足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拟出台服务指引

  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证监会已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开展相关评估研究工作,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将券商PB业务纳入常规监管。在规则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服务试点。

  “目前券商在收紧私募的代销,有些券商实行的是白名单制,然后实行产品准入。”一位券商经纪业务人士告诉记者,券商对私募客户的筛选标准提高了,不再盲目追求业务规模。

  据了解,证监会对试点券商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正确定位,紧紧围绕证券业务延伸服务。券商应认真分析挖掘私募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各类潜在投资需求,全面评估公司自身专业服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能力,紧紧围绕经纪、资管、融资融券等各类证券业务牌照以及可依法经营的其他业务提供服务。

  二是于法有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券商开展相关服务不应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基金托管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综合服务属于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延伸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

  三是恪守底线,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券商应加强内部组织管理,制定明确的管控机制和流程,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系统,确保将相关业务活动纳入公司统一的合规和风控体系范围。券商提供相关服务,应进行充分的合规性审核、审慎选择服务对象,不得盲目追求业务规模,严禁以任何方式配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规避监管要求,或为各类违规行为提供便利。